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丙 ○ ○
被 告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