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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九號
原 告 駿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就請求被告侵占貨品之損害部分:應提出被告有侵占貨品之物證(如出貨資料、帳冊資料等),或攜同有親自見聞該事實之證人到庭作證。
(二)就請求罰款部分:應提出罰單收據所列之資料確係被告違規所致之罰鍰之證據,並提出駕車違規之罰鍰應由駕駛人繳納之約定(例如工作規則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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