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訴,1953,2001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B法 官 李銘洲
~B法 官 王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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