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