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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項之聲明。
經查,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提出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記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起訴程式,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起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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