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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六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叁仟壹佰零伍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貳萬壹仟零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東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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