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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七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叁佰柒拾壹萬肆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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