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重訴,778,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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