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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雄
被 告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森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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