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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八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三八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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