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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王 獻 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 玲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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