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小上,6,2004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九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高如宜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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