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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三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向聲請人借用壹佰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未繳納,尚欠本金新台幣玖拾肆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慧娟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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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六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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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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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南市│安南區 ○○○段 │ │三二五 │建│0 │00│八二.四一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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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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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一六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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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地│二│走│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 │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廊│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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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台南市安南區○○○段三│二層樓房│0│2│9│ │ │ │ │ │ │1│ │ │ │全部 │ │
│ │6│安和路二段三│二五地號│加強磚造│8│2│7│ │ │ │ │ │ │8│ │ │ │ │ │
│ │ │一八巷三五弄│ │ │.│.│.│ │ │ │ │ │ │.│ │ │ │ │ │
│ │ │二號 │ │ │8│0│0│ │ │ │ │ │ │9│ │ │ │ │ │
│ │ │ │ │ │3│5│1│ │ │ │ │ │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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