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智,38,2006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其所擁有之第00000000號「彎管機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權,經第三人羅敏真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後,第三人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為由,認定該舉發案為原告專利權撤銷與否之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7日裁定命在該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專利舉發案之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027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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