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莊俊星 臺南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新市鄉大社村大社七一一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 官 彭振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 伊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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