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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乙○○
丙○○
共同送
十樓之
相 對 人 甲○○ 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 │叁佰柒拾玖元 │聲請人原繳納三十四元│
│ │ │郵票十五份,嗣退郵三│
│ │ │份又二十九元 │
├─────────────┼─────────────┼──────────┤
│第一審履勘費 │壹仟元 │ │
├─────────────┼─────────────┼──────────┤
│第一審地政測量費 │柒仟貳佰玖拾元 │ │
├─────────────┼─────────────┼──────────┤
│共 計 │肆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 │ │
├─────────────┴─────────────┴──────────┤
│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貳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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