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台南縣學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丙○○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台灣土地銀行土地金融債券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五張、台灣土地銀行土地金融債券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七張均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據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三六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台灣土地銀行土地金融債券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五張、台灣土地銀行土地金融債券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七張為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一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證明書四件、印鑑證明四紙、戶籍謄本二份在卷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一七號卷、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三六號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杰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