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125,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七八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年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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