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130,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戊○○
代 理 人 陳郁芬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均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各自負擔十五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四百五十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二百三十四元(相對人原繳一千三百六十元,惟本院業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退還一百二十六元)、地政規費七千二百元、差旅費五百元,合計為二萬五千三百九十一元,相對人各應負擔十五分之一合計為一千六百九十三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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