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142,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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