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151,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周炳宏
相 對 人 甲○○
乙○○
法定代理人 廖炳創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一萬五千三百一十元        │                    │
├─────────────┼─────────────┼──────────┤
│共                  計    │一萬五千三百一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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