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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八千八百零一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六十八元 │已退郵二百七十二元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一千元 │ │
├─────────────┼─────────────┼──────────┤
│共 計 │九千八百六十九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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