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168,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台南縣佳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楊書宜原名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零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又本院審計訴訟費用額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二萬三千一百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一百零七元                │已扣除退郵二百三十三元│
├─────────────┼─────────────┼───────────┤
│共                  計    │二萬三千二百零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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