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170,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三四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一四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並經相對人依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三四號聲請假處分,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處分案卷查閱屬實,並經查明兩造尚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明確,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田幸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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