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173,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李春進
送達代收人 李春進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