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183,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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