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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相 對 人 三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
相 對 人 丙○○ 住
戊○○○ 住
己○○ 住
庚○○ 住
辛○○ 住
兼 右 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蘭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杭起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二萬一千八百八十一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一千零七元 │退郵三百五十三元 │
├─────────────┼─────────────┼──────────┤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三百元 │ │
├─────────────┼─────────────┼──────────┤
│共 計 │二萬三千二百三十三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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