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188,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帝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羅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
右當事人間就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執該裁定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七七號執行在案,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含有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號之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一七七號執行卷審核無訛,並查明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一紙附卷可按。

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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