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F0
~T40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玖仟貳佰伍拾元 │ │
├────────┼────────────┼──────────────────┤
│合 計│玖仟貳佰伍拾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