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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玖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玖拾陸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七千九百二十六元 │ │
├─────────────┼─────────────┼──────────────────┤
│郵票費用 │ 一百七十元 │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預繳郵資三百│
│ │ │四十元,本院於同年六月九日退還剩餘郵│
│ │ │資一百七十元。 │
├─────────────┼─────────────┼──────────────────┤
│共 計 │ 八千零九十六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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