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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丁○○原名楊
?
丙○○原名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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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五元外,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四百元,亦屬訴訟費用,應予增列,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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