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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麗岱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捌佰零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捌佰零貳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四萬零四百零二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四百元 │ │
├─────────────┼─────────────┼──────────┤
│共 計 │四萬零八百零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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