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201,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有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叁佰零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執行名義有效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八千零六十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二百四十二元(第二審已退還九十八元予聲請人),合計為三萬八千三百零二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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