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207,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乙○○○○○○
甲○○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就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0八三號所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六七二八號裁定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叁拾萬元。

茲因債務人同意返還該項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聲請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云云,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五 日
臺灣臺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