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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黃光平
送達代收人 黃光平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貳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F0
~T40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6940 │
├─────────────┼─────────────┼──────────┤
│登報費用 用 │ 300 │
├─────────────┼─────────────┼──────────┤
│共 計 │ 7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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