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超貴
代 理 人 溫同良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坤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七千三百八十元 │ │
├─────────────┼─────────────┼──────────┤
│共 計 │七千三百八十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