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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送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清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洪碧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五千八百二十八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 │四百四十八元 │繳五百十元 │
│ │ │退六十二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 │
├─────────────┼─────────────┼──────────┤
│刊登新聞紙費用 │三百元 │ │
├─────────────┼─────────────┼──────────┤
│共 計 │一萬六千六百二十一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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