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聲,93,2004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一六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一六七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並以九十二年執全字第二七一一號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然是項債務,尚有其他糾葛,聲請人為求早日了結,避免長期拖累,向鈞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五 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 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一六七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九十二年裁全新字第二七一一號囑託查封登記書暨執行命令影本各一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茲相對人以同一事由,已另向本院請求對聲請人發給支付命令,命其應給付借款一百十萬元在案,此業經本院調取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七四四四五號給付借款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揆諸民事訴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相對人業已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田幸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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