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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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