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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號
原 告 慶皇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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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貳仟壹佰零壹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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