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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逢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吳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零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柒佰零伍元,尚不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前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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