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訴,183,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涂志潔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執行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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