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訴,221,200402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台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煥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