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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明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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