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訴,614,2006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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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宙○○、午○○、甲○○、辛○○○、子
○○○、未○○、戊○○、丁○○、庚○○、丙○○、酉○○、宇○○、申○○、丑○○、壬○○、癸○○、辰○○、卯○○、寅○○、巳○○、己○○、亥○○、戌○○、天○○、地○○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6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65,950元(計算方式:(31824*11*7863/12000)+(53040*50*6/14)=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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