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訴,67,2004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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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送達
訴訟代理人 徐英展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曾月娥
吳璽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伍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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