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 告 台南縣安定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晋豐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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