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
送達代收人 劉淑芬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三萬二千七百七十九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至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明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