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重訴,16,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江信賢律師
邱銘峰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九一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年,業據被告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庭上訴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明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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