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複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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